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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战后重建的洛阳和唐朝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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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一般的成年男子能够分到一百亩田地,其中八十亩属于国家,称为分田,剩下的二十亩则是个人的永业田,个人死了之后可以继承和转卖,但是分田只能经营但是不具有所有权,户主死亡则收归国家,重新划分。

    均田制下正常的成人能够分到一百亩田地,商人减半,道士和僧侣能够分到三十亩,尼姑等可以分到二十亩。

    这里我们要了解,为什么给和尚道士还有尼姑也要分土地。唐朝的时候,佛教的地位开始逐渐提高,这一点大家看《西游记》里面所描写的就可以看出出来。唐朝的时候僧人的地位开始上升,可是僧人是不从事生产的,而为了让僧人和寺庙拥有自己的产业,所以朝廷决定分给他们土地。

    这些是普通人的分田。在社会的上层,比如贵族,从亲王、公、侯、伯、子一直到男。分封一百顷到五顷不等的土地。朝廷命官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六十顷到五顷不等的土地。而一些勋爵之类的也能分到土地。

    在唐朝的土地政策中,还有一点就是给官府也分土地,比如一个县令,他一方面由朝廷发的俸禄,另一方面还有一份”职分田“,这个职分田不是分给各人的,而是分给这个官职的,只要是在这个官位上,那么就能享受到职分田,而职分田的所得是不需要上缴赋税的,全部属于官员。

    在职分田之外,还有一个公廓田,这一种田地,属于一个机构,比如官府有一块公廓田,那么公廓田的收入也不需要上缴赋税,所得全部作为职能部门的活动经费。

    但是均田制在后期,因为朝廷允许土地买卖,甚至一些分田,也允许转让,这样一来,国家的田地渐渐流失到了大地主和大贵族的手中,但是这些地主和贵族是不需要交税的,所以朝廷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朝廷得到的赋税也越来越少,均田制实施的前提就是国家掌握大量的土地,等到国家的土地不足时,均田制也到了崩溃的时候。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这一时期内庶族地主开始开始兴起,租佃契约关系开始发展,这里所谓的租佃契约关系就是后来我们广为熟知的地主和佃户模式。

    因为土地的转让比较自由,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许多没有土地的百姓,可是另一方面土地又大量的集中在地主和贵族手中。贵族和地主要经营土地需要劳动力,而这些失去土地的百姓就成了现成的劳动力。

    这些没有土地的百姓和那些有土地的地主和贵族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后来发展成为租佃契约关系。地主提供土地,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将每年收成以一个固定的比例交给地主,而这个比例比正常的税收要高,而按照唐朝的规定,税收的征纳不是按照财产(主要指土地)而是按人头,所以就算是那些没地的人,还是需要交纳赋税。

    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要上交一定的粮食,这叫做租。顾名思义就是租种了国家的土地,自然要交税。

    每个人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织物,例如锦、布、麻等。这叫做调。

    此外每个成年劳力还需要每年免费服役二十天,这叫做役。在唐朝役是可以免除的,但是需要用一定的财物进行抵销,这就叫做庸。

    所以这一系列的政策被称为租庸调制。上面我们说均田制以国家掌握大量土地为前提条件,但是租庸调制则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

    两税法。两税法是和租庸调制性质一致的赋税制度。

    在实施两税法之前,大唐使用的就是租庸调制,但是租庸调制的基础就是均田制,可是在安史之乱之后,大量的农户逃亡,土地兼并达到了一个高峰,均田制频临崩溃。更关键的一点就是,租庸调制被破坏后,藩镇长官就成了真正的土皇帝,掌握了辖区内的税权,和中央争利,并且威胁中央。为了加强中央的税权,再加上政府的确是财政困难,所以后来朝廷提出了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原本的租庸调变成了户税和田税,取消一切杂税。每年分两次夏季和秋季交纳赋税。这样实现了征税以人为本到以资为本。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普通老百姓的负担。

    对于两税法的评价绝大部分都是正面的,一方面截断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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